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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各要素集成、各环节协同的创新生态链,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完善技术市场交易体系。按实绩给予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入驻科技大市场及分市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平台,在合同期内按实绩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运行单位和上述平台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交易,按实际交易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平台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加强军民融合和国际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国际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按实绩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促成的科技成果交易,按实际交易额的10%分别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产业转移转化中心)的,按实绩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与高校院所实现科技成果交易,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省级国际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打造提升创新平台

6.推进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和建设环保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铜加工及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支持以上平台和创新发展研究院、传统产业研究院、DRC工业设计创意中心建设,以及当年新建的各类创业创新平台,视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前三年设施设备投入按当年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我市企业与上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我市企业与上述平台达成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合作的,按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50%分别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平台“一事一议”。

7.鼓励发展众创空间。当年新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前三年每年5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认定为A类、B类众创空间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订)。大力开展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由市财政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8.鼓励发展孵化器、加速器。积极引进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建立科技孵化器,孵化空间由所在镇乡(街道)提供,新建孵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入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新增孵化面积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达到A类、B类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在孵或毕业两年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给予孵化器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前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孵化器、加速器及在孵企业实施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免两减半政策奖励;重大孵化器、加速器“一事一议”。

9.鼓励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当年列入省创建名单或列入市重点创建规划的给予500万元补助,创成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三、引入培育创新主体

10.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并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创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新产品(技术)的,经鉴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12.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奖项从高不重复)。

13.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国外专利双倍奖励。

1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按照研发投入实际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15.强化科技金融创新。由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三大基金,一是成立创业天使引导基金,用于推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二是建立科技企业风险补助基金,用于科技企业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助、专利质押;三是建立科技企业发展种子基金,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内新入孵的高技术企业及DRC工业设计创意中心新入驻的单位给予20万元种子资金,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种子资金。

16.大力推行科技创新券应用普惠化。鼓励本市企业与创新载体积极开展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科技查新、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合作,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运用创新券开展企业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的授权补助(创新券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17.支持推动专利质押。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8.鼓励开展科技对接服务活动。对平台开展科技对接服务活动,经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积极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补助。

20.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努力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五、附则

此前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意见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具体负责事项认定、绩效考评、政策兑现等工作。




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发: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市属企事业单位。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